公務員悲歌 為揭弊丟鐵飯碗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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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研究了一下這案子

只能說戴立紳真不是普通的冤

因為大法官解釋、銓敘部函釋、跟法院的實務判決大雜燴

而衍伸了明明各機關都依法行政

卻造成不公不義的結果發生


"銓敘部83.6.8.(83)臺華甄一字第1000601號函"

這個函釋是依據大法官解釋做出的
結論是犯貪汙罪如獲判緩刑,緩刑期滿後仍能再任公職

"銓敘部95 年2 月22 日部法二字第0952603635 號函"

這個函釋則是銓敘部解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的規定
認定貪汙罪如果是被判免刑,但因為仍是有罪判決,所以不得再任公職


有趣的是
公務人員第28條第四款的消極要件: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依文義解釋,只要是有罪判決確定都應該該當這個要件
我認為大法官解釋根本就亂七八糟講,緩刑歸緩刑、有罪判決確定歸有罪判決確定
,就算有緩刑也應該是不得再任才對,緩刑期滿未被撤銷的效果雖然是刑之宣告失
其效力,但跟自始無罪還是天差地遠,只是有罪而無刑罷了,不過大法官最大他們
說了算。



所以目前的狀況是,免刑的永不任用、緩刑的只要緩刑期滿未被撤銷仍能被任用。

但是,實際上被判免刑的戴立紳,其實他的不法程度是最輕的!!!只是實務上根本
沒有免刑+緩刑的判決,所以同樣的罪:

1.戴立伸、林修文所犯之各次犯行部分,均依法予以免刑。

2.被告林慶任、施國欽、朱欣怡、黃峻賢、劉晉汏、蘇永順、彭駿堯所犯上開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任何有一點點法感的人都能看出,1比2還輕,因為連刑都沒被宣告,可喜可賀!!!
自首的揭弊者果然贏得了正義!!!


可惜事與願違

法院給了"免刑"就覺得比給"有宣告刑但有緩刑"還輕了

實際上也真的是如此,畢竟緩刑有時間上的限制,這段期間內剝奪了一定的自由,
如果被撤銷還是會被入監執行的。


但是跟前面所述的大法官解釋跟銓敘部函釋喇再一起一切就都變了調!!!


"免刑"雖然以刑事訴訟法來看的確比"宣告刑+緩刑"來得輕


但是貪汙罪裡沒有緩刑的免刑,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就是永不任用

反而是有緩刑的宣告刑,只要緩刑期滿了還是可以回任公職


所以刑事法院的確有還戴立紳一個公道
可惜新竹縣政府、銓敘部、保訓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只會以法論法,完全沒去思考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
無限跳針阿阿阿阿你就是有達到免職的要件阿所以把你免職阿阿阿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變成自首的人永不任用沒自首的人繼續爽過這種荒謬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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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17-07-09
謝謝解釋,不然看得霧颯颯
Tom avatarTom2017-07-12
Kumar avatarKumar2017-07-16
總算是看懂了,謝謝解釋
Yuri avatarYuri2017-07-20
這...
Oscar avatarOscar2017-07-23
感謝解釋,所以根本不是政風的問題,是法訂的太爛
Wallis avatarWallis2017-07-27
謝謝解釋,讓我們繼續討論砍年金的議題
Elvira avatarElvira2017-07-28
行政法的智障解釋文可多了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7-07-29
這個其實也不是法訂的太爛,而是要放寬解釋時,沒考慮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7-07-30
到免刑其實比緩刑程度還輕,所以在限縮條文規範範圍時
Quanna avatarQuanna2017-07-31
,忘記了還有免刑這回事。第一行「放寬」更正為「限縮
」。所以真的要救的話,邏輯上用「輕重以明輕」來解釋
Kumar avatarKumar2017-08-02
就行了,連「緩刑」這種重的都能再任,沒道理「免刑」
不行,可惜有些實務就是不願意突破。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08-02
銓敘部九十五年那個函釋根本就不拘束法院
Leila avatarLeila2017-08-05
釋字六十六號似乎只有講到緩刑的部分,沒講到免刑不行
其實可以衝撞看看
Sarah avatarSarah2017-08-08
重點是那兩個課長退休 懲處無效果
Rae avatarRae2017-08-10
用「貪污」「緩刑」查,好像沒其他有關的大法官解釋了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7-08-12
不知道有沒有上訴最高行,有的話可以試試去釋憲
Hedy avatarHedy2017-08-14
查公報 林課長102.7.1退休 施課長103.4.2退休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7-08-19
你可以打到蘋果找記者,留電話給記者請戴跟你連絡
Una avatarUna2017-08-20
另外,他到底是用考績法還是懲戒法啊?
Zora avatarZora2017-08-22
105年的停止任用 毫無實質效果
Hardy avatarHardy2017-08-23
看到了,可是舊懲戒法的撤職(第11條)有重到永不任用
Tom avatarTom2017-08-28
喔,那不是和新法的免除職務一樣了,感覺上應該要和新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7-09-01
法的撤職效果差不多才對吧,這樣沒違反新法第77條?
Zora avatarZora2017-09-02
喔,我瞭解你的意思了,撤職是撤職,只是效果是任用法
新聞是寫懲戒法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09-02
那我猜他原本打的訴訟是「免職處分」,還可以試試看去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7-09-03
找「事實人」,然後讓機關以「書面」表示其因任用法第
Megan avatarMegan2017-09-08
28條規定不得再任用,再針對後面這個去打行政訴訟
Wallis avatarWallis2017-09-09
不是說還在審理中 哪有緩刑確定
Kelly avatarKelly2017-09-09
新懲戒法第11條,免除職務的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撤職才行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7-09-14
已經綁一年不任用期滿了,只是找不到單位收他而已
本案在一審就確定,表示沒有人提上訴二審
Mia avatarMia2017-09-15
戴員還有選擇重考這一條路
Oliver avatarOliver2017-09-16
五告冤枉....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7-09-19
免職重考也不能任用了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7-09-20
這....太慘了吧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7-09-22
未來公務員的待遇不好,貪污的事情如果層出不窮,新聞的主
人公發生的事情應該會常常發生,要不然就只能裝死了﹗
Jake avatarJake2017-09-22
免刑不是無罪嗎?應該是免除其刑吧?
Poppy avatarPoppy2017-09-23
免刑=/=無罪 ,法院認定有罪,但覺得連緩刑都太重
Yedda avatarYedda2017-09-24
他要是不滿,可以繼續打行政訴訟,打到釋憲
Doris avatarDoris2017-09-29
樓主說的意思,其實緩刑跟免刑是很接近的宣告
去質疑免刑的課責程度比緩刑還高的情況
Jacob avatarJacob2017-10-02
法的缺失,自應從法來解決
Kama avatarKama2017-10-05
免刑比緩刑受到的不利益大 根本輕重失衡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7-10-07
本文不夠精確,正在重新寫一篇脈絡更清楚的